长城金禧利年金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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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 投保年龄: 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长城金禧利年金保险B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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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年金 | 1万元(生效10日起,生存至59周岁);3万元(年满80周岁) | 一、自生效日零时起10日后,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生效180内);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 |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见10.3)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 |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见10.4),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的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一、若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 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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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 一、若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高度残疾,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投保人高度残疾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 投保人高度残疾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高度残疾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