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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金禧利年金保险B款

共6项保障

  • Product_7 年金 1万元(生效10日起,生存至59周岁);3万元(年满80周岁) [详细条款]
    一、自生效日零时起10日后,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生效180内);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见10.3)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Product_7 高度残疾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见10.4),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的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一、若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 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 投保人意外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一、若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高度残疾,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投保人高度残疾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 投保人高度残疾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高度残疾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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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 投保年龄: 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长城金禧利年金保险B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年金 1万元(生效10日起,生存至59周岁);3万元(年满80周岁) 一、自生效日零时起10日后,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满期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生效180内);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见10.3)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高度残疾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见10.4),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的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
(二)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 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高度残疾,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投保人高度残疾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 投保人高度残疾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高度残疾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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