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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康睿年金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指按给付相应保险金时的保险份数及被保险人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0.029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初仍生存,我们按等值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9%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给付一次。
    在交费期间内,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在我们收到您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后给付。其中,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一笔生存保险金在犹豫期结束后给付。
    若《阳光人寿附加阳光康睿危重疾病保险》合同附加于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生存保险金自动作为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我们代为扣缴。具体事项以《阳关人寿附加阳光康睿危重疾病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见附表),本合同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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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阳光康睿年金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指按给付相应保险金时的保险份数及被保险人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生存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0.029 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初仍生存,我们按等值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9%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给付一次。
在交费期间内,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在我们收到您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后给付。其中,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一笔生存保险金在犹豫期结束后给付。
若《阳光人寿附加阳光康睿危重疾病保险》合同附加于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生存保险金自动作为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我们代为扣缴。具体事项以《阳关人寿附加阳光康睿危重疾病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满期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见附表),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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