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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康逸人生两全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康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 Product_7 高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 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 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 1) 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 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 2) 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 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至70岁、至8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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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康逸人生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康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高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 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 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 1) 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 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 2) 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 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生存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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