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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利祥安康(C款)两全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
    (2)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为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10%。
  • Product_7 满期生存保险金 所交保费*1.1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暂无价格
  • 20、30年;至7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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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利安利祥安康(C款)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
(2)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为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10%。
满期生存保险金 所交保费*1.1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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