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大都会附加吉祥美满定期寿险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1.05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总额的 105%;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Product_7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当年度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于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见释义)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被保险人自进入自驾车(见释义)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在驾驶或乘坐的状态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照 4.1.1 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发生意外事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见 4.2)额外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多份本产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额外给付的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 Product_7 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当年度保险金额*2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于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等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照 4.1.1 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发生意外事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的两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多份本产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额外给付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 当年度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第一个和第二个保险单年度(见释义)(含保险单周年日)内,本附加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三个保险单年度起,各保险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险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加上 5%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暂无价格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保障利益

大都会附加吉祥美满定期寿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1.05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总额的 105%;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当年度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于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见释义)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被保险人自进入自驾车(见释义)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在驾驶或乘坐的状态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照 4.1.1 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发生意外事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见 4.2)额外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多份本产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额外给付的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当年度保险金额*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于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等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照 4.1.1 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发生意外事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的两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多份本产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额外给付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当年度保险金额
在第一个和第二个保险单年度(见释义)(含保险单周年日)内,本附加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三个保险单年度起,各保险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险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加上 5%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