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定期寿险(C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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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定期寿险(C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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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附加合同终止。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10万元 | 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