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家倍保 B 款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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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保障利益
泰康家倍保 B 款两全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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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保险费数额+附加合同保险费数额 |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见 9.4)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附加合同为“泰康附加家倍保 B 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1.2 |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后(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①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附加合同为“泰康附加家倍保 B 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②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身故且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日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100%; 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身故且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日后,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120%; |
生存保险金 | (本合同保险费数额+附加合同保险费数额)*1.2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附加合同为“泰康附加家倍保 B 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的数额之和的 1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