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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家倍保 B 款两全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费数额+附加合同保险费数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见 9.4)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附加合同为“泰康附加家倍保 B 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1.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后(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①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附加合同为“泰康附加家倍保 B 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②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身故且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日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100%;
    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身故且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日后,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120%;
  • 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费数额+附加合同保险费数额)*1.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附加合同为“泰康附加家倍保 B 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的数额之和的 1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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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保障利益

泰康家倍保 B 款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费数额+附加合同保险费数额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见 9.4)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附加合同为“泰康附加家倍保 B 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1.2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后(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①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附加合同为“泰康附加家倍保 B 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②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身故且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日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100%;
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身故且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日后,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120%;
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费数额+附加合同保险费数额)*1.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附加合同为“泰康附加家倍保 B 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的数额之和的 1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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