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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年年有余定期寿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主合同的年金给付金额*0.5 [详细条款]
    发生以下二种情况之一时,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本附加合同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释义一),每年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主合同当年的年金给付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身故保险金给付至主合同停止给付年金时止。
    (一)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且本公司并未给付经下第二项全残保险金,则自其身故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每当主合同根据约定的给付年金时,本附加合同同时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在给付以下第二项全残保险金后,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停止给付全残保险金,并每当主合同根据约定给付年金时,本附加合同同时给付身故保险金。
  • Product_7 全残保险金 主合同的年金给付金额*0.5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二)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自其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每当主合同根据约定给付年金时,本附加合同同时给付全残保险金予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每年的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主合同当年的年金给付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直至主合同停止给付年金或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 全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的付费年限内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可豁免至其付费年限满。
    若全残持续期结束,则本公司将停止给付以上第二项全残保险金,并停止豁免以上第三项全残豁免保险费。
    全残持续期结束后再次发生的全残视为另一次全残。
暂无价格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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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22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附加年年有余定期寿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主合同的年金给付金额*0.5 发生以下二种情况之一时,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本附加合同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释义一),每年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主合同当年的年金给付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身故保险金给付至主合同停止给付年金时止。
(一)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且本公司并未给付经下第二项全残保险金,则自其身故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每当主合同根据约定的给付年金时,本附加合同同时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在给付以下第二项全残保险金后,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停止给付全残保险金,并每当主合同根据约定给付年金时,本附加合同同时给付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主合同的年金给付金额*0.5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二)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自其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每当主合同根据约定给付年金时,本附加合同同时给付全残保险金予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每年的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主合同当年的年金给付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直至主合同停止给付年金或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的付费年限内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可豁免至其付费年限满。
若全残持续期结束,则本公司将停止给付以上第二项全残保险金,并停止豁免以上第三项全残豁免保险费。
全残持续期结束后再次发生的全残视为另一次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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