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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金喜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或所交保险费-已给付的生存现金或现金价值的最大者 [详细条款]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金额以及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这二项金额,将根据最近一次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本公司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但其重新确定的金额仅限用于身故保险金的计算。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金额以及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这二项金额,将根据最近一次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本公司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但其重新确定的金额仅限用于身故保险金的计算。
  • Product_7 生存现金 基本保险金额*0.1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自付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首二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百分之五)。 生存现金给付金额每二年递增首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的5%(百分之五)且每次递增后二年内维持不变,直至第四十一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十)。此后,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保持不变。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 Product_7 满期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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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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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金喜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或所交保险费-已给付的生存现金或现金价值的最大者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金额以及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这二项金额,将根据最近一次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本公司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但其重新确定的金额仅限用于身故保险金的计算。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金额以及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这二项金额,将根据最近一次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本公司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但其重新确定的金额仅限用于身故保险金的计算。
生存现金 基本保险金额*0.1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自付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首二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百分之五)。 生存现金给付金额每二年递增首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的5%(百分之五)且每次递增后二年内维持不变,直至第四十一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十)。此后,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保持不变。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满期金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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