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吉祥宝 B 两全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吉祥宝 B 两全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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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所交保费*1.1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宝 B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10%。 |
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1.1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 ①若遭受 A 类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②若遭受 B、C、D 类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宝 B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宝 B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③若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宝 B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宝 B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的: ①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宝 B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10% ②若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宝 B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10% 若“附加吉祥宝 B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就任一类意外伤害一次或累计获得的残疾保险金达到该类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而终止的,“身故保险金”第(1)项下第①项和第②项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第(2)项下第①项中的“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零。 我们在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附加吉祥宝 B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在此前已终止的,您根据“附加吉祥宝 B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对应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身故保险金)应支付而实际未支付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本合同保障的意外伤害包括以下 4 类: A 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B 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 6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C 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D 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遭受上述三类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若被保险人同时遭受 A、B、C 类意外伤害中任意两类或两类以上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一类进行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