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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建工残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B 款)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施工现场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国家《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6 年第 10 号(总第 97 号)》)确定的伤残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附“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本公司据此鉴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或虽有相同但最重伤残等级仅为一处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几处伤残等级存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晋升一级后(最高晋升至第一级)的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因工致残的伤残等级已有鉴定结论的,本公司按照该鉴定结论认定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程度的伤残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也视为前次伤残),本公司按较严重程度的伤残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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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建工残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B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施工现场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国家《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6 年第 10 号(总第 97 号)》)确定的伤残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附“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本公司据此鉴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或虽有相同但最重伤残等级仅为一处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几处伤残等级存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晋升一级后(最高晋升至第一级)的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因工致残的伤残等级已有鉴定结论的,本公司按照该鉴定结论认定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程度的伤残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也视为前次伤残),本公司按较严重程度的伤残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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