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康瑞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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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阳光康瑞年金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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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生存保险金 | 所交保费*0.024;所交保费*0.029 | 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初仍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保险期间为15年,我们按等值于累计应交保险费的2.4%给付生存保险金; 保险期间为20年,我们按等值于累计应交保保险费的2.9%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给付一次。 |
满期保险金 | 所交保费*给付系数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期间为15年,交费期间为3年,如果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不满31周岁,则我们给付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1.0%;如果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31周岁但不满41周岁,则我们给付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0%;如果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41周岁,则我们给付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8.0%。 若保险期间为15年,交费期间为5年,如果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不满31周岁,则我们给付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6.0%;如果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31周岁但不满41周岁,则我们给付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0%;如果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41周岁,则我们给付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3.0%。 若保险期间为20年,交费期间为3年,如果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不满31周岁,则我们给付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6.0%;如果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31周岁但不满41周岁,则我们给付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0%;如果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41周岁,则我们给付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3.0%。 若保险期间为20年,交费期间为5年,如果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不满31周岁,则我们给付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8%;如果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31周岁但不满41周岁,则我们给付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5%;如果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41周岁,则我们给付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