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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吉年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疾病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2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11.3),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陆、海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3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于行驶在固定路线之公共交通工具内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所称的陆、海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陆、海运输工具。
  • Product_7 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5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所称的飞机是指领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民用或商业航班。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符合领取上述一项或多项保险金条件的,我们按其中赔付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不合并给付保险金。在我们给付任意一项上述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暂无价格
  •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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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泰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华泰吉年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疾病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2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11.3),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陆、海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3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于行驶在固定路线之公共交通工具内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所称的陆、海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陆、海运输工具。
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5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所称的飞机是指领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民用或商业航班。
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符合领取上述一项或多项保险金条件的,我们按其中赔付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不合并给付保险金。在我们给付任意一项上述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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