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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福康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给付比例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当时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之和×保险金给付比例
    (2)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当时的现金价值之和。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之和× 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的年交保险费之和×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的年交保险费之和×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
    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约定附条件加费承保,上述累计所交保险费不包含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的加费部分;加费事项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金给付比例: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保险金给付比例=110%;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保险金给付比例=120%;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 30 年或保至 75 周岁,保险金给付比例=130%。
暂无价格
  • 10 年、20 年、30 年、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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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泰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4周岁

保障利益

华泰福康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给付比例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当时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之和×保险金给付比例
(2)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当时的现金价值之和。
满期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之和× 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的年交保险费之和×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的年交保险费之和×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
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约定附条件加费承保,上述累计所交保险费不包含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华泰人寿附加福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的加费部分;加费事项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金给付比例: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保险金给付比例=110%;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保险金给付比例=120%;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 30 年或保至 75 周岁,保险金给付比例=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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