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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华宝安康两全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4),我们返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05%,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9.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满期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1+保险期间÷100)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下列公式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保险期间÷100)
暂无价格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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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60天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华宝安康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4),我们返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05%,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9.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1+保险期间÷100)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下列公式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保险期间÷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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