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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华宝金禧两全保险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满期生存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1.1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4),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9.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一 般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见9.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且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一般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3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见9.7)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且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已满 18周岁,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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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60天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华宝金禧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满期生存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1.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4),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9.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 般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见9.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且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一般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3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见9.7)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且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已满 18周岁,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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