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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华运家和家庭收入保障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家庭应急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2 倍一次性给付家庭应急保险金,本合同该项责任终止。
  • Product_7 家庭收入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10.4),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0.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直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为止。本合同自首次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时起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直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为止。本合同自首次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时起终止。
    若到保险期满累计需给付的家庭收入保险金与家庭应急保险金之和,小于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我们不按上述约定给付家庭应急保险金和家庭收入保险金,而一次性给付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满期生存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未发生本合同指定的附加合同《国华附加家庭收入保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和本合同指定的附加合同《国华附加家庭收入保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已交纳本合同和本合同指定的附加合同《国华附加家庭收入保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之和。
暂无价格
  • 20年;至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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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华运家和家庭收入保障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家庭应急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2 倍一次性给付家庭应急保险金,本合同该项责任终止。
家庭收入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10.4),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0.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直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为止。本合同自首次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时起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直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为止。本合同自首次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时起终止。
若到保险期满累计需给付的家庭收入保险金与家庭应急保险金之和,小于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我们不按上述约定给付家庭应急保险金和家庭收入保险金,而一次性给付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未发生本合同指定的附加合同《国华附加家庭收入保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和本合同指定的附加合同《国华附加家庭收入保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已交纳本合同和本合同指定的附加合同《国华附加家庭收入保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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