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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趸交即领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年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方式有按年领取和按月领取两种,由您在投保时选定。
    若选择按年领取年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于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若选择按月领取年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于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5% 给付年金。
  • Product_7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至其满 88 周岁所应领年金数额 [详细条款]
    本合同提供以下三种方式,由您在投保时选定其中一种方式。
    方式一: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8.4),我们在扣除已领生存金以后无息退还剩余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8.5)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88 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起至其满 88 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的应领年金数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88 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我们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88 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起至其满 88 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的应领年金数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88 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我们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方式二: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或全残,若已领取年金总和未达到已交保险费,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已领取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领取年金总和等于或超过已交保险费,我们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方式三: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或全残,我们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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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 投保年龄: 50周岁至75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趸交即领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年金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方式有按年领取和按月领取两种,由您在投保时选定。
若选择按年领取年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于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若选择按月领取年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于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5% 给付年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至其满 88 周岁所应领年金数额
本合同提供以下三种方式,由您在投保时选定其中一种方式。
方式一: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8.4),我们在扣除已领生存金以后无息退还剩余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8.5)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88 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起至其满 88 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的应领年金数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88 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我们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88 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起至其满 88 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的应领年金数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88 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我们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方式二: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或全残,若已领取年金总和未达到已交保险费,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已领取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领取年金总和等于或超过已交保险费,我们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方式三: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或全残,我们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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