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全都宝」两全保险(B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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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同方全球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海康「全都宝」两全保险(B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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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投保份数*300元 |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含)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人仍生存,则我们按本合同的投保份数乘以 300 元人民币给付"生存保险金"予被保 险人。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生存,我们将按照第 2.3.2 条支付"满期保险金", 不再支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所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则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已缴保险费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 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5 |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 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除按上述第 2.3.3 条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下面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 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除按照上述第 2.3.3 条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以及按照本条前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再按如下约定赔付(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1. 陆地公共交通工具: 我们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陆地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2. 海上公共交通工具:我们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海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海上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 险金"; 3. 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我们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空中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 险金"。 |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1. 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本息一次付清。 2. 现金领取。 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