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都来保」两全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同方全球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海康「都来保」两全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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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1.1或现金价值的较高者 |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 110% 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疾病全残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1.1或现金价值的较高者 |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 110% 和全残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1.1或现金价值的较高者 |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 110% 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1.1或现金价值的较高者 |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 110% 和全残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陆地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0.5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 2.3.3 条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陆地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陆地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意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0.5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 2.3.4 条的“意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陆地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海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 2.3.3 条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海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海上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意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 2.3.4 条的“意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海上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空中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5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飞机航班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 2.3.3 条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空中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空中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意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5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飞机航班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 2.3.4 条的“意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空中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满期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 1.1 |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满期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 110%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