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利安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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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首期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 自合同第2个保单年度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首期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详见下表)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生存保险金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保险期间 10年 15年 20年 交费期间和方式 3年限期年交 3% - - 5年限期年交 4% 5% - 10年限期年交 5% 6% 8% 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合同终止时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已付期数 |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如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如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3*保险费已付期数 |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50万元和“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之和为限。 我们按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4*保险费已付期数 |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4×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80万元和“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之和为限。 我们按约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6*保险费已付期数 |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6×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100万元和“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之和为限。 我们按约定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已付期数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