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金喜人生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长城金喜人生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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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自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前最后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
身故保险金 | s(所交保费-已付生存保险金)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1.05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无息)后的余额; (2)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我们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长城金喜人生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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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s所交保费 | 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后身故,我们按首次投保后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续保后身故,我们按最后一次续保后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等待期 |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含),被保险人发生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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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特定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其中恶性肿瘤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时确诊,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