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金和年年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6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长城金和年年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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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s所交保费 | 被保险人投保后身故,我们按投保后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等待期 |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含),被保险人发生核心重大疾病或普通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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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2元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生存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核心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前已患有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向核心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核心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普通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前已患有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长城金和年年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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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满期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2元 | 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身故,我们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