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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美人“鑫”贵保险理财计划

共12项保障

长城鑫相随年金保险(分红型)
  • Product_7 身故/高残保险金 s所交保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高残,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身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高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保险金额*0.1元 [详细条款]
    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 87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 8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长城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
    情形之一的:(一)身故,(二)高度残疾,(三)重大疾病,(四)因导致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复效情况下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最后一次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的较大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 4 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 15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高度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长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元*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表一)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一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保险金额元*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表二)所列烧伤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们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前三款所列保险金给付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 两倍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内或医院内发生火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除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所列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一倍保险金。
  • 三倍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除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所列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两倍保险金。
暂无价格
  • 保至88周岁、10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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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长城美人“鑫”贵保险理财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高残保险金 s所交保费
被保险人身故/高残,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身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高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 保险金额*0.1元
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 87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满期保险金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生存至 8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长城美人“鑫”贵保险理财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
情形之一的:(一)身故,(二)高度残疾,(三)重大疾病,(四)因导致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复效情况下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最后一次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的较大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 4 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 15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长城美人“鑫”贵保险理财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元*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表一)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一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保险金额元*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表二)所列烧伤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们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前三款所列保险金给付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两倍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内或医院内发生火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除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所列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一倍保险金。
三倍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除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所列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两倍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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