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美满“鸿”福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长城美满“鸿”福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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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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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高残保险金 | 有效保险金额 |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高残,我们按身故/高残时的有效保险金额向身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高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有效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长城美满“鸿”福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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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同时退还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如果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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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 15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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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100元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须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医疗机构、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的且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给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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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含)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90 天的时间称等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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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已获补偿)*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下述情形向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的 7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补偿原则 | 本附加险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从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途径取得补偿,则我们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仅以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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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赔优惠 | 基本保险金额 | 在每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在前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未发生理赔,经核实后,您可以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享受费率 8 折的优惠,即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只需按时以续保当时费率的 80%交纳保险费。但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1) 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在主险合同生效后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在下一个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2) 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3) 您在享受无理赔优惠的保证续保期间内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自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加之日起至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结束,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
责任的延续 | 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后 30 天(含)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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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保险金额元*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表一)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一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保险金额元*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表二)所列烧伤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们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前三款所列保险金给付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
两倍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内或医院内发生火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除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所列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一倍保险金。 | |
三倍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除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所列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两倍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