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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惠两全保险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满期生存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已付保险费*1.05或保险金额的较大者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 Product_7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2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60万元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为限。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 Product_7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额*3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100万元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为限。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暂无价格
  •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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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

保障利益

利安惠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满期生存保险金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已付保险费*1.05或保险金额的较大者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60万元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为限。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额*3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100万元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为限。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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