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幸福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利安幸福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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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满期保险金 | 有效保险额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满期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05%×保险费或保险金额对应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本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数”。 (2)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①105%×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后,我们按“身故保险金”的 1 倍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2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以及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后,我们再按“身故保险金”的 1 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