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鸿金宝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长城鸿金宝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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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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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高度残疾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1.25+累积红利保额 | 18 周岁前被保险人身故/高残,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身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高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18 周岁后被保险人身故/高残,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 125%向身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高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有效保险金额*0.02 | 自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其有效保险金额的 2%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倒数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日为倒数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
满期保险金 | 有效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转换年金选择权 | 当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时,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作为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我们届时提供的保险金转换年金的保险产品,将本主险合同满期保险金及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未领取余额转换为年金,但转换时需满足我们届时相应的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