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新华福禄递增年金保险理财计划

共6项保障

新华福禄递增年金保险(分红型)
  • Product_7 关爱金 年交保费*0.1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0%给付关爱金。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元+累积红利保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含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至 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将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约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该比例前三次为 9%,每给付满三次按 3%增加,约定的给付比例详见下表:
    生存保险金给付期间                          给付比例
    66 至 6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9%
    69 至 7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12%
    72 至  74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15%
    75 至 77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18%
    78 至 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21%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元+累积红利保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 费 [详细条款]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新华附加随意领年金保险(万能型)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详细条款]
    保单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保单账户。本合同终止,保单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投保时,保单账户价值为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保单账户价值相应变化:
    1.从主险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自动转入本合同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该次所转入的金额等额增加;投保人交付的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2.本公司每月(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用单利凡是对保单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进入保单账户;
    3.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保单生效对应日按当年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4.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从保单账户价值口出申请领取的金额;
    5.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保单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进入保单账户。

    结算日:每月1日为结算日
    结算利率:本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投资账号上一个月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自上月结算日至本月结算日之间的结算利率嗯,并在该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障利率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计算保单账户价值的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的2.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6849%。本合同仅保证年利率不低于2.5%,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做保证。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其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年金
    本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年金受益人可选择向本公司申请年金。如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的,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本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保至80周岁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新华福禄递增年金保险理财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关爱金 年交保费*0.1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0%给付关爱金。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元+累积红利保额)*给付比例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含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至 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将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约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该比例前三次为 9%,每给付满三次按 3%增加,约定的给付比例详见下表:
生存保险金给付期间                          给付比例
66 至 6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9%
69 至 7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12%
72 至  74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15%
75 至 77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18%
78 至 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21%






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元+累积红利保额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 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新华福禄递增年金保险理财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保单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保单账户。本合同终止,保单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投保时,保单账户价值为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保单账户价值相应变化:
1.从主险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自动转入本合同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该次所转入的金额等额增加;投保人交付的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2.本公司每月(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用单利凡是对保单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进入保单账户;
3.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保单生效对应日按当年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4.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从保单账户价值口出申请领取的金额;
5.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保单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进入保单账户。

结算日:每月1日为结算日
结算利率:本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投资账号上一个月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自上月结算日至本月结算日之间的结算利率嗯,并在该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障利率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计算保单账户价值的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的2.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6849%。本合同仅保证年利率不低于2.5%,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做保证。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其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年金
本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年金受益人可选择向本公司申请年金。如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的,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本合同终止。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