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富贵幸福保险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富贵幸福保险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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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交的本主 合同保险费的105%返还,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 因疾病身故,我们除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保险费的105%外,还将给付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 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6)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递增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当时本主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递增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递增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本主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二者中的较小者×2%。 |
合众富贵幸福保险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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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 的少儿重大疾病(见释义6.4)或成人重大疾病(见释义6.5),我们将 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 终止。被保险人在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 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我们除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外,还将给付主合同终止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 的现金价值,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6)导致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少儿重大疾 病或成人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 |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见释义6.7)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若有终了红利,我们按主合同的约定给付关爱金。 |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若 有终了红利,我们按主合同的约定给付关爱金。 本附加合同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及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