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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绵绵寿2号年金保险(分红型)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生存年金 6000元(5年交);1万元(10年交) [详细条款]
    生存年金的领取方式为年领取。生存年金年度领取额等于您投保时选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领取比例。交费期间5年的,领取比例为6%;交费期间10年的,领取比例为10%。
    若被保险人生存,我公司按约定的生存年金领取方式和生存年金领取额在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释义5)给付“生存年金”。首次“生存年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877963.10元 [详细条款]
    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身故、全残保险金 10万元*已缴费年度数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释义6),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见释义7)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10万元*已缴费年度数*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8)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 Product_7 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10万元*已缴费年度数*3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9)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的3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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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796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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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邮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6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中邮绵绵寿2号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年金 6000元(5年交);1万元(10年交)
生存年金的领取方式为年领取。生存年金年度领取额等于您投保时选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领取比例。交费期间5年的,领取比例为6%;交费期间10年的,领取比例为10%。
若被保险人生存,我公司按约定的生存年金领取方式和生存年金领取额在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释义5)给付“生存年金”。首次“生存年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满期保险金 877963.10元
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全残保险金 10万元*已缴费年度数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释义6),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见释义7)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10万元*已缴费年度数*2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8)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10万元*已缴费年度数*3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9)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的3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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