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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福利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合同生效后投保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该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之日的零时开始起算。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等待期为 90 日。
  • Product_7 养老保险金 基本保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照投保时约定的领取方式给付养老保险金:
    (1)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当时的基本保额,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按年领取的,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每年按约定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给付期限为 20 年(即 20 次),给付期满后,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所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 20 年(即未满 20 次)的,则本公司按照领取不足 20 年(即未满 20 次)的部分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中,约定养老保险金年领取金额以基本保额为基数,按照《费率表》中“年金转换系数表”计算。
    (3)选择按月领取的,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每月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约定年领养老保险金的 8.45%确定(四舍五入至 0.01 元人民币)。若被保险人在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 20 年(即未满 240 次)的,则本公司按照领取不足 20 年(即未满 240次)的部分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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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百年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百年福利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合同生效后投保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该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之日的零时开始起算。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等待期为 90 日。
养老保险金 基本保额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照投保时约定的领取方式给付养老保险金:
(1)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当时的基本保额,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按年领取的,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每年按约定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给付期限为 20 年(即 20 次),给付期满后,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所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 20 年(即未满 20 次)的,则本公司按照领取不足 20 年(即未满 20 次)的部分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中,约定养老保险金年领取金额以基本保额为基数,按照《费率表》中“年金转换系数表”计算。
(3)选择按月领取的,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每月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约定年领养老保险金的 8.45%确定(四舍五入至 0.01 元人民币)。若被保险人在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 20 年(即未满 240 次)的,则本公司按照领取不足 20 年(即未满 240次)的部分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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