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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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百年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百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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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3 | 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当年度保额与2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4 | 若被保险人发生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保额的4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当年度保额与3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2 | 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与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保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当年度保额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 2.5.1 条中①款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未满一年的,我们不支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无息退还所收取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 2.5.1 条中①款或②款的原因导致身故时未满 18周岁,我们不支付身故保险金,但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二者相比的较大者,本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