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万世鸿福保险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农银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农银万世鸿福保险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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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17% |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40周岁(不含40周岁),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7%给付1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若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40周岁(含40周岁),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3%给付1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 |
满期金 | 全部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全部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相比较大者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农银万世鸿福保险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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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基本身故保险金 | 账户价值(18岁前);账户价值的105%(18岁后)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结算日(不含)前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结算日(含)后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账户价值的105%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额外身故保险金 | 额外身故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结算日(含)后身故,我们将按额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退还自最后复效日起收取的额外身故风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