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金满仓E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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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保障利益
泰康金满仓E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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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一般身故保险金 | s所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未满18周岁),保险金额(年满18周岁) |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10.4)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一般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见10.5)的较大者; ②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一般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 s所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未满18周岁),保险金额*3(年满18周岁)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10.6),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上述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为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②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3倍。 对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所有《泰康金满仓E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单,累计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以如下数额为最高上限: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时的累计身故保险金数额与200万元之和。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的数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