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乐宣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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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保障利益
泰康乐宣定期寿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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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9.6)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笔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自我们给付完首笔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起,在本合同每一年的被保险人年身故对应日(见9.7),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直至本合同期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本合同终止。您无需交纳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含该日)后您应交纳的本合同各期保险费。 如果本合同累计应给付的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总额小于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一次性给付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9.8); 2.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
高残家庭收入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高残(见9.9),我们将向高残家庭收入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家庭收入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或者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高残家庭收入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笔高残家庭收入保险金;自我们给付完首笔高残家庭收入保险金起,在本合同每一年的被保险人年高残对应日(见9.10),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高残家庭收入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家庭收入保险金,直至本合同期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本合同终止。您无需交纳被保险人高残之日(含该日)后您应交纳的本合同各期保险费。 如果本合同累计应给付的高残家庭收入保险金总额小于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一次性给付高残家庭收入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高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与高残家庭收入保险金我们将仅给付其中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