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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长青综合保障计划

共3项保障

百年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申请之日起365日后仍然生存,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余两组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申请之日起365日后仍然生存,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约定的除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余一组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百年祥瑞终身寿险(分红型)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及以后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内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全残保险金并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及以后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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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百年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百年长青综合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申请之日起365日后仍然生存,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余两组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申请之日起365日后仍然生存,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约定的除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余一组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百年长青综合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及以后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内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全残保险金并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及以后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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