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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鸿福定期寿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上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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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0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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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28日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寿附加鸿福定期寿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上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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