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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幸福金生全面保障C计划

共5项保障

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和有效保险金额均等额减少。
    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后,如果主险合同剩余的有效保险金额大于零,则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剩余的有效保险金额继续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且您不需要再支付主险合同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如果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则主险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之较大者,主险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和有效保险金额均不受影响。
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12)
  • Product_7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实际医药费用-其他赔偿 [详细条款]
    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或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起满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续保时则无须满足此 90 日期限的条件)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数额以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1. 若被保险人已就该项住院医疗费用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获得任何补偿,则我们按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的 10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未就该项住院医疗费用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获得任何补偿,则我们按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的 7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终止后,则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延续至终止日后 30 日内(含)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上述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与病情相关并符合卫生系统诊疗常规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或因该原因引起并发症而住院治疗,即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的住院治疗延续至上述90 日后,我们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恒安标准幸福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C 款)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本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款)》均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同时,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 款)》也终止,我们不承担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附加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Product_7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本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永
    久完全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 款)》均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 18周岁,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同时,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款)》也终止,我们不承担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附加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也可以选择以年金方式领取。如果选择以年金方式领取,则领取金额按照满期时我们确定的转换标准确定。
暂无价格
  • 保至60周岁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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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幸福金生全面保障C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
一、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和有效保险金额均等额减少。
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后,如果主险合同剩余的有效保险金额大于零,则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剩余的有效保险金额继续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且您不需要再支付主险合同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如果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则主险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之较大者,主险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和有效保险金额均不受影响。
恒安标准幸福金生全面保障C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实际医药费用-其他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或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起满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续保时则无须满足此 90 日期限的条件)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数额以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1. 若被保险人已就该项住院医疗费用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获得任何补偿,则我们按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的 10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未就该项住院医疗费用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获得任何补偿,则我们按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的 7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终止后,则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延续至终止日后 30 日内(含)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上述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与病情相关并符合卫生系统诊疗常规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或因该原因引起并发症而住院治疗,即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的住院治疗延续至上述90 日后,我们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恒安标准幸福金生全面保障C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额
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本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款)》均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同时,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 款)》也终止,我们不承担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附加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额
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本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永
久完全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 款)》均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 18周岁,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同时,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款)》也终止,我们不承担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附加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也可以选择以年金方式领取。如果选择以年金方式领取,则领取金额按照满期时我们确定的转换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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