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海裕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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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前海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前海海裕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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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年交保费*0.09元(3年交);年交保费*0.13元(5年交);年交保费*0.2元(10年交) |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满3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开始给付“生存保险金”,以后每满两周年给付1次,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生存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如下: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年交保险费的9%;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年交保险费的13%;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为10年,则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年交保险费的20%。 如果生存保险金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每年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由本公司于当年一月一日公布,并保证不低于公布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保额*缴费期间 |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 |
身故保险金 | 年缴保费*1.05元(1年内身故);保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1年后身故) |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身故的,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身故的,我们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保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见10.5)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