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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海逸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05元 [详细条款]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满3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于每满两周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1次“生存保险金”。

  • Product_7 养老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15元 [详细条款]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给付1次“养老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首年给付的“养老生存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确定,每给付满5年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5%,但递增后的“养老生存保险金”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 Product_7 贺岁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70周岁领);基本保险金额*2元(100周岁领)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贺岁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贺岁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生存保险金、养老生存保险金及贺岁保险金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或生存保险金、养老生存保险金及贺岁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每年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由本公司于当年一月一日公布,并保证不低于公布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费的105%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05%;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从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连续20次的“养老生存保险金”总额与已给付的“养老生存保险金”总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 Product_7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因遭受意外伤害(见10.5),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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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前海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前海海逸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05元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满3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于每满两周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1次“生存保险金”。

养老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15元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给付1次“养老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首年给付的“养老生存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确定,每给付满5年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5%,但递增后的“养老生存保险金”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贺岁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70周岁领);基本保险金额*2元(100周岁领)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贺岁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贺岁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生存保险金、养老生存保险金及贺岁保险金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或生存保险金、养老生存保险金及贺岁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每年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由本公司于当年一月一日公布,并保证不低于公布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费的105%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05%;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从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连续20次的“养老生存保险金”总额与已给付的“养老生存保险金”总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因遭受意外伤害(见10.5),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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