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附加定期寿险(B)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前海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前海附加定期寿险(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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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9.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2年内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7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见9.4)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因疾病并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全残的,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疾病确诊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2年内因疾病并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0%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因疾病并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