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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终身寿险(2010)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的当年度保险金额扣除附加合同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手术津贴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我们将按全残时的当年度保险金额扣除附加合同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手术津贴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
    将豁免本合同和附加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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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大都会终身寿险(2010)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的当年度保险金额扣除附加合同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手术津贴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我们将按全残时的当年度保险金额扣除附加合同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手术津贴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
将豁免本合同和附加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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