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福瑞相伴两全保险(A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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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福瑞相伴两全保险(A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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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的 105%,保险合同终止。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的 105%,保险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保险金额* 2% | 若被保险人在第 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及从第 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24 时起每满两年仍生存,且未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2%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