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金福兴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金福兴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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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有效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您所交保险费的数额的 105%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因疾病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有效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的身故保险金 | 已交保费、现金价值的较大者与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本合同终止。我们将给付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1)您已交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有效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按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和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 有效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或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除给付上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外,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进行特别给付。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和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 有效保险金额*3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公共汽车(含出租车)和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上述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予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特别给付的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的三倍进行特别给付。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予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的同时,再按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的三倍进行特别给付。 被保险人在从事本保险条款第6条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第 2.2 款第三项约定的各项特别给付责任。 |
满期保险金 | 有效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