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金福缘两全保险(分红型)(B 款)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金福缘两全保险(分红型)(B 款)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有效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身故,且身故时被保险人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您所交保险费的数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第二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间届满之间因疾病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有效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有效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按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特别给付和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 有效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外,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进行特别给付。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给付和特定交通工具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 有效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公共汽车(含出租车)和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上述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与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特别给付的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进行特别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上述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与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和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的同时,再按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进行特别给付。 被保险人在从事本保险条款第 6 条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第 2.2 款第四项约定的特别给付责任。 |
满期保险金 | 有效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