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福惠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福惠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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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有效保险金额*已交费年期数 | 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所交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第二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满之间因疾病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有效保险金额*已交费年期数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永久完全残疾慰问金 | 有效保险金额*已交费年期数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永久完全残疾时的交费年度数给付慰问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和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 有效保险金额*已交费年期数*2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我们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的 2 倍进行特别给付,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永久完全残疾慰问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永久完全残疾时的交费年度数的 2 倍进行特别给付,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从事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意外身故和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责任。 以同一人作为被保险人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险种合同的,不论其投保人是否相同,我们基于这些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本项特别给付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
满期保险金 | 有效保险金额*交费年期数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的有效保险金额与交费年度数的乘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