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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财富策略平衡投资连结保险(B款)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105%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一次性交付基本保险费的5%之和,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指:我们在正式接受保险金申请人的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根据我们公布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价格计算的个人账户价值。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除上述18.1.1规定的身故保险金以外,我们将按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多份包含有“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Product_7 全残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105%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全残(见释义),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按照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一次性交付基本保险费的5%之和,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按照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指:我们在正式接受保险金申请人的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根据我们公布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价格计算的个人账户价值。

  • Product_7 意外全残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除上述18.1.3规定的全残保险金以外,我们将按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多份包含有“意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8.2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暂无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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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

保障利益

大都会财富策略平衡投资连结保险(B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105%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一次性交付基本保险费的5%之和,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指:我们在正式接受保险金申请人的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根据我们公布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价格计算的个人账户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除上述18.1.1规定的身故保险金以外,我们将按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多份包含有“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全残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105%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全残(见释义),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按照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一次性交付基本保险费的5%之和,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按照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指:我们在正式接受保险金申请人的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根据我们公布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价格计算的个人账户价值。

意外全残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除上述18.1.3规定的全残保险金以外,我们将按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多份包含有“意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8.2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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