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幸福金生可转换年金保险(分红型)(B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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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幸福金生可转换年金保险(分红型)(B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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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有效保险金额的 8% | 生存保险金由初始保险金额和各保单年度累计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分别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组成。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以下三种生存保险金计划中的任意一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生存保险金计划一 保险期间为 10 年。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及从第 1 个到第 119 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本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照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8%给付生存保险金,最多给付 120 次。 2、生存保险金计划二 保险期间为 20 年。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及从第 1 个到第 239 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本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照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8%给付生存保险金,最多给付 240 次。 3、生存保险金计划三 保险期间到被保险人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 24 时。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及至被保险人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本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照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8%给付生存保险金,最多给付至被保险人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的次日零时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1)保险费扣除累计应领取的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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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我们将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1)保险费扣除累计应领取的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