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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幸福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C 款)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本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款)》均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同时,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 款)》也终止,我们不承担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附加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Product_7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本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永
    久完全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 款)》均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 18周岁,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同时,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款)》也终止,我们不承担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附加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也可以选择以年金方式领取。如果选择以年金方式领取,则领取金额按照满期时我们确定的转换标准确定。
暂无价格
  • 至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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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幸福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C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额
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本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款)》均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同时,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 款)》也终止,我们不承担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附加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额
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本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永
久完全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 款)》均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 18周岁,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同时,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款)》也终止,我们不承担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附加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也可以选择以年金方式领取。如果选择以年金方式领取,则领取金额按照满期时我们确定的转换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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